中国乡村振兴服务网讯:摘要:总结了现今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领导及广大律师同仁的重视,以抛砖引玉,探索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本文从六大方面谈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紧扣律师调解工作实际,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指引,着力探究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新路。
关键词: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 存在的问题 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 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体日趋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国家的行政管理、法院诉讼、劳动人事仲裁的政府机关主导的矛盾解决机制日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人民调解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矛盾解决机制在当今法治建设工作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由上至下,由机关部门到社区街头,广泛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此为依托积极开展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在调解工作中的作用日益被国家重视,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1]作为人民调解的中流砥柱呼之欲出。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我总结了现今中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政府领导及广大律师同仁的重视,以抛砖引玉,探索律师行业专业化人民调解的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以诉讼中调解为主,非诉讼调解为辅。
中国律师的业务类型主要有两类:一、诉讼业务,二、非诉讼业务,所以,中国律师的调解业务也体现在诉讼业务中的调解和非诉讼业务的调解。根据新华社北京电7月2日报道,截至2017年底,我国执业律师人数已逾36.5万人,在现今中国依法治国的大纲领下,纠纷的诉讼解决成迅猛之势,法院的立案审查制向登记制的转变,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推行,律师的诉讼业务量也激增,诉讼调解(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调解)结案,也是众多律师结案的一种方式。至于律师非诉讼调解,往往基于非诉讼业务中的特殊身份解决为多,比如出于自己的顾问单位的需求,出于注定败诉方代理人减少损失的策略,去积极调解的居多。
二、以配合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案中调解为主,自主调解为辅。
由于律师自主创业,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和风险承担的规避,律师接到诉讼业务,很多情况下会将矛盾的解决的皮球踢向司法部门,如法院、劳动人事仲裁委,并以这些国家部门为主导,配合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在个案中调解,能调解化解则达成调解协议结案,不能调解成功,走诉讼或仲裁程序则必然有个结案的裁判结论,不会久调不决。律师很少主动联系对方当事人,自主单独调解解决的。原因有三:一是出于风险考虑,律师作为一方代理人,容易被对方当事人误解,甚至引火烧身,把矛盾招引致自己身上;二是出于工作成本考虑,律师自主调解,往往要投入很多时间和精力,有时当事人还并不领情,很快调解成功了,当事人认为很简单,做事不多,代理费付费过高,调解不成功,也会招致当事人的抱怨;三是出于律师工作的能力问题,有很多律师并不能驾驭调解的工作进程,因缺乏自信而很少自主调解。
三、以有偿法律服务调解为主,无偿调解工作为辅助。
鉴于律师近于自由职业者,自主创业创收、自负盈亏的工作性质,中国律师必然会考虑收入而去做调解工作,在有偿的法律服务中,会更积极、高效地去做调解工作,而短时间快速解决,获得报酬。在律师代理工作中的民事调解,刑事辩护中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受害方的谅解的调解,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中出于为顾问单位解决矛盾纠纷的的调解,表现得犹为突出。律师的无偿调解工作,常见于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被政府部门安排的值班接访工作,及社区驻点律师的调解工作等等,出于履行社会责任,无偿调解因地方有补助资金的有无和多寡,律师的责任心大小也不一而同,所以律师无偿调解工作做得也很少,反而不如政府部门的调解工作人员因专职而尽责。
四、没有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的职业定位。
英国政治家、散文家埃德蒙·伯克说过,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如何将法律公平和实用地运用于纠纷的解决中去,调解是一个将法律与现实问题结合运用的一个重要途径。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律师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的职业定位却是很难的。
201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作出部署,律师调解是由律师、依法成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意见》规定了律师调解的四种工作模式:一是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二是在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由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律师调解员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三是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移送,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四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可以将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作为一项律师业务开展,同时可以承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移送的调解案件。因此律师形成专业专职的调解人队伍将是指日可待。
五、律师调解制度、程序化管理和调解工作标准化亟待构建完善。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2],当今依法治国的的国家方略要深入民心,使人民信仰法律,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国家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只是一个方面,好的调解律师,可以比作是法律的播种机,能够在调解工作中让群众懂法,守法,感受到法律的力量。为达到这一效果,律师专业化的调解制度、程序化管理和调解工作标准化亟待构建并完善。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示精神指引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等等正在有序开展。国家的政策和希望是好的,但是政策贯串落到实处还得有一些衔接过程,比如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建设专业化专职律师调解队伍;采用仲裁员聘用律师模式,建立人员调解员名册,给予一定的待遇,让其职责统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让社会专职律师广泛参与案件的调解之中等等。在实践层面,一些嗅觉敏锐的律师已经发现了调解服务市场的潜力。早在2006年,德衡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我国首家律师主导型的社会调解组织,名为“青岛市涉外律师调解中心”(后更名为“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该律师调解中心由律师担任调解员,主持涉外商事纠纷的调解、促进诉前和诉中和解。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律师调解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法院特邀调解等方式进行运作。[3]最高院、司法部《意见》也适时颁布,针对不同调解模式的特点,确立了多渠道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在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一方当事人同意全部负担的除外;二是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在律师协会设立的律师调解中心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解决经费。律师调解员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渠道予以解决;三是在人民法院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纠纷调解的数量、质量与社会效果,由政府采购服务渠道解决调解经费,并纳入人民法院专项预算。《意见》中的这些细化的规定,对律师调解工作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引。
六、律师调解工作的能力亟需提高。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调解不仅体现法律专业技术,更需要法律专业之外调解技艺,包括调解的方法、技巧,特别是语言艺术。当你的调解技能与法律知识巧妙结合应用时,你的调解工作才会做得游刃有余,矛盾纠纷才会解决得快捷、经济、高效,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当前民间纠纷多发并纷繁复杂,民间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民间纠纷的内容有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等简单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有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患纠纷、噪音扰民纠纷等;民间纠纷的表现形式有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纠纷,也有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尖锐的矛盾纠纷,这些众多矛盾纠纷的洪流,通过信访、诉讼、仲裁解决是不够的,实行人民调解分流,是领导层及社会有识之士的共识,但律师专业化的调解工作,应当对传统的调解方法和工作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我们利用当今信息化条件,精准掌握好法律,把握好政策尺度,锤炼好调解技能,做足功课,找到矛盾的症结,平衡双方利益,以优秀的素质去说服,以高超的技能去化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甚至苦口婆心,方能实现调解的预期目的。当然调解工作不是万能的,律师专业化的调解也不例外,当调解工作分流消化掉部分矛盾纠纷后,国家的信访工作、诉讼和仲裁工作缓解压力,兜底解决,才能实现共建和谐社会的新局面。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正视中国律师调解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立由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的工作机制,完善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商事调解等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衔接的律师调解制度,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创新性举措,有利于及时化解民商事纠纷,有效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同时,作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开展律师调解是对律师业务领域的重要拓展,实现了律师专业法律服务与调解这一中国特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结合,对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李明军 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骆东平 、刘道炎《论我国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运行中的五大问题》
[2]意大利古典刑事学派代表人物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
[3] 廖永安 王 聪《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
责编:韦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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